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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立法緣由)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我國於民國63年制定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並於民國64年訂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明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以增進勞工安全衛生知能,降低職業災害。該規則自發布施行以來,共歷經14次修正,相關訓練職類亦由19種職類擴充至62種職類(其中管理類為33種,技術類為29種),並自民國94年起,規定訓練單位應將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上傳至本系統,以維護受訓學員權益。 鑑於勞工安全衛生法業於102年7月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且適用範圍已擴及不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本規則爰配合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未來修正重點將朝向訓練單位分級管理、管理職類採電腦化測驗、技術職類採技術士技能檢定等方向修正,期落實勞工之安全教育訓練實施,預防職業災害。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Lab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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